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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的文本(推动了所谓的行政不廉洁法 (LIA) 的修改过程)开始进行修改并纳入更具保护性的偏见以来,我们已经可以预见到如果获得通过,将引发关于经典刑事范围之外最有利法追溯原则的产生的讨论。尽管是一项强制性法规,但即使在第 号法律颁布之前,围绕该主题的辩论就已经开始,并且在联邦最高法院 (STF) 在 ARE 843,989 中承认此事,合并主题编号 1,199。 斯帕卡讨论的核心在于《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四条所载的“刑法”表述(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但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所能达到的维度。更具体地说:它是否包含 LIA 的条款。 解释上缺乏一致意见本质上是民主的,特别是在有大量规范性成果的情况下[2]。然而,由于法律制度阻碍了某些释经途径,并非所有方向都是可行的。只要在语言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一致(面对 CR),就可以毫无混乱或拖延地确定解决这一僵局的方案,从而解决具体的分歧。
问题是,基础知识必须被打折扣,总是以假设的形式出现。而且这种情况发生的频率低于预期[3]。简而言之,有些事情不应该也不需要解释,尽管实际上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因此,这个问题很简单,但似乎回避了一些问题:在社会民主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法律的字面意义中不包含任何规范,也没有任何装置拥有自己的生命。文本背后有一个价值论框架,它形成了理性,并构成了特定的意义载体。源自1988年宪法的所有规范构成了一个体系,位 电话数据 于宪政国家的范式中,其指导原则——意义的统一元素——是以人为中心 [4]。没有其他原因——克服了立法国家的旧阶段,其中宪法没有超出纸张的限制[5] ——基本权利负责充当“国家合法化(去)合法化的参数” [ 6] ; 比例原则,作为国家对个别领域进行干预的限制标准,特别是在禁止过度干预方面。 如果焦点仍然更多地放在包装上而不是干预的国家行为的内容上,那么在修辞的限制之外,所有这些都不会获得一致性。

不言而喻,不当行为具有镇压性质,不是——也从来不是——简单的民事诉讼。但即便如此,第 14,230/2021 号法律也特意以第 17-D 条[7]的形式予以明确,以免产生疑问。与任何其他非法行为一样,不道德行为的做法也可能产生民事和财产后果,但在需要国家采取行动的冲突背景下,不道德行为与国家行为并不处于同一轨道。在典型的私人法律关系中被否认[8]。对他们适用的个人制裁是严厉的,旨在防止超个人层面的利益侵犯,与刑事处罚一样,这种制裁授权国家对权利进行更严格的限制性干预。一种在程序情况不太平等的情况下发展的干预——即表达镇压权力的情况,国家拥有最具侵略性的特权——被指控的罪犯占据最脆弱的地位。 这种权力基本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一是刑事司法;二是刑事司法。另一个是行政或司法制裁。然而,它是政治规范性质的一个部分,其用处在于据称能够使授权其管理的不同利益的保护机构能够协调一致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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